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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学勤与张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勤,张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268号原告:李学勤,男,195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张胜军,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滑县。原告李学勤诉被告张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学勤负担。审判员  常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