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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初750号原告刘春花诉被告唐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花,唐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9民初750号原告:刘春花,女。被告:唐少芬,女。原告刘春花与被告唐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因本案唐少芬下落不明,本院已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需原告刘春花补交案件受理费和交纳公告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刘春花交纳上述诉讼费用,但原告刘春花未按照规定交纳,又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智勇审 判 员  盘承国人民陪审员  胡传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石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条第一、二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