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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南艳、方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南艳,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670号申请执行人:陈南艳,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方伟,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陈南艳与方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南艳于2017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浙0127执2461号案件已对方伟所有的位于千岛湖镇碧水花园9幢101室进行拍卖,成交价为105万元,但本案未能分得拍卖款。被执行人方伟在杭州尚行拓展训练有限公司有股权,但申请人陈南艳自愿放弃对其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方伟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方伟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南艳案款13869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79元,执行费118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南艳如发现被执行人方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