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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代秀云与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秀云,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697号原告:代秀云,女,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人,现住莱西市。委托代理人:张松华,莱西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法定代表人:刘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秀云与被告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焕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卫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