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代秀云与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秀云,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697号原告:代秀云,女,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人,现住莱西市。委托代理人:张松华,莱西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法定代表人:刘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秀云与被告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焕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卫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