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樊淑华与长春市银座宾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淑华,长春市银座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196号原告:樊淑华,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市银座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胜利大街477号4层。樊淑华与长春市银座宾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樊淑华于2017年6月2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樊淑华负担。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