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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某、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蒋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8刑初3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2016年5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蒋某,又名“蒋宝忠”,无业。2016年5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蒋某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春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今,被告人杨某、蒋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型宿舍,以购买广州馨姿妮化妆品产品的名义,在没有实际产品的情况下,以“拉人头,每套产品人民币2900元,发展一个下线挣367.5元,其下线再发展一个下线就给双倍返利,下线再发展下线就给四倍返利,几何倍数递增(2的倍数递增)”的方式,引诱下线不断发展下线,骗取钱财。被告人杨某作为该组织经理,被告人蒋某作为主任,共发展下线40余人。2016年4月至今,被告人杨某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蒋某获利人民币14000元。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对被告人杨某、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蒋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今,被告人杨某、蒋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型宿舍,以购买广州馨姿妮化妆品产品的名义,在没有实际产品的情况下,以“拉人头,每套产品人民币2900元,发展一个下线挣367.5元,其下线再发展一个下线就给双倍返利,下线再发展下线就给四倍返利,几何倍数递增(2的倍数递增)”的方式,引诱下线不断发展下线,骗取钱财。被告人杨某作为该组织经理,被告人蒋某作为主任,共发展下线40余人。2016年4月至今,被告人杨某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蒋某获利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杨某、蒋某于2016年5月6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经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侦查终结报告,证实“5.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经侦大队接上级阅办卡:“关于省政府办公厅转办通知的请示”,该队立即开展立案前审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于2016年5月6日立案侦查,2016年7月28日侦查完毕,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蒋某的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此案侦查终结的事实。2、被告人杨某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陈述材料,证实2016年1月份,其同学李艳通过QQ联系其,让其来太原学美容,学好回家开个店,当月来到太原后,其们在尖草坪区大型宿舍听“小艳”讲课,听完课就联系人,联系人后让他们来太原,他们来之后再听课再联系人,讲课的主要内容就是拉人头挣钱,发展一个下线挣367.5元,下线再发展一个下线就给双倍返利,再发展下线就给四倍返利,几何倍数递增(2的倍数递增),其发展了两个下线,他们两个把钱交给李艳,发展一个下线应该交2900元,其发展的两个下线肯定也发展了下线,后面发展多少个其不清楚,李艳是其的上线,其来太原的时候交给李艳2900元,其听李艳说是购买馨姿妮的化妆品,但从来没有见过产品,其知道蒋宝忠购买产品交了钱,蒋宝忠的上线其不知道,蒋宝忠也发展了下线,蒋宝忠的下线也发展了下线,其来太原后共获利8000元,其不清楚李艳的情况,联系不上李艳,其也不知道蒋某的上线胡颖的情况;蒋某系主任,其是经理的事实。3、被告人蒋某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陈述材料,证实其又名蒋宝忠,其通过网上认识一个名叫“胡颖”的女孩,胡颖骗其让其到太原来搞装修,2015年4月,其来到太原,来了太原后胡颖又说不搞装修,介绍其购买馨姿妮化妆品,一套2900元,说是直销,可是其从来没有见过这个产品,实际上就是骗别人过来,做工作让他们购买馨姿妮化妆品,不见化妆品,就是拉人头挣钱,发展一个下线挣367.5元,下线再发展一个下线就给双倍返利,下线再发展下线就给四倍返利,几何倍数递增(2的倍数递增)。其购买了一套2900元,钱交给了胡颖,其发展了五个下线,包括其表妹程燕、其母亲陈光芹、其堂哥蒋磊昌以及罗四富、赵昌葵,罗四富和赵昌葵也都发展了下线,罗四富发展的下线有他的父亲罗光荣,还有姓罗的都是罗四富发展的下线,赵昌葵发展他家的十四个人办了40000元的,杨某也发展了下线,杨某和其都是领导,其一共获利14000余元,其不清楚胡颖的情况,联系不上胡颖,其也不知道杨某的上线李艳的情况的事实。4、证人赵某甲的询问笔录、陈述材料,证实2015年10月左右,其在湖北荆门上班时,有个叫“夏倩”的女的通过QQ加上其,聊天熟悉后让其来太原打工,其来到太原后,夏倩让其和她一起工作,把其带到她住的地方,几天后,夏倩的领导蒋宝忠(主任)就找其讲传销的模式,期间,有个经理叫杨某,杨某是蒋宝忠的领导,讲课的主要内容就是拉人头挣钱,其购买了馨姿妮化妆品一套2900元,但没有见到产品,发展一个下线挣367.5元,下线再发展一个下线就给双倍返利,下线再发展下线就给四倍返利,几何倍数递增,其没有发展下线,杨某和蒋宝忠都发展了下线,杨某是经理,负责全面工作也发展下线,蒋宝忠是主任,负责给新进传销人员讲课,同时也发展下线的事实。5、证人陈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4月中旬,其经过其表哥的一个叫张开强的朋友介绍,说让其来太原做服装生意,来了之后,一名男子以购买馨姿妮化妆品的名义向其收钱,其交了两份钱,每份2900元共5800元,其没见过化妆品,每发展一个下线获利367.5元,下线再发展一个下线双倍返利,张开强就是其的上线,其没有发展下线,没有获利,其不知道还有谁购买了产品,不知道其他人的上线、下线的情况,其们的负责人是杨某经理的事实。6、证人赵某乙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3月,其通过网友秦速介绍来到太原,带其玩了几天,之后有公司的人来找其说上班的事情,之后发现是做传销,其交了一份钱2900元购买馨姿妮化妆品,其的上线和其说通过发展下线获利,其没有发展到下线也没有获利,其不清楚还有谁购买了产品,也不知道其他人的上下线情况,蒋宝忠是其们的大主任,是管理层的负责收钱,杨某是经理,其不知道杨某负责什么的事实。7、证人段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在网上和一个叫杨薪豪的聊天,杨薪豪让其来太原工作赚钱,2016年4月其和吴莉一起来到太原,来到太原后,蒋宝忠以购买馨姿妮化妆品的名义收了其2900元,其没有见过该产品,当时和其说每发展一个下线获利367.5元,下线再发展一个双倍返利,其没有发展到下线,没有获利,吴莉也买了,其二人的上线都是杨薪豪,其不知道其他人发展下线的情况,蒋宝忠是其们的大主任,是管理层的,负责收钱,杨某是蒋宝忠的上级,具体负责什么其不清楚的事实。8、证人方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2月,其在网上QQ聊天认识的一个叫李晶的女子介绍其来到太原赚钱,来了之后蒋宝忠以购买馨姿妮化妆品的名义收了其两份钱,每份2900元,共计5800元,其没有见过该产品,当时和其说的是每发展一个下线获利367.5元,下线再发展一个双倍返利,其没有发展到下线,没有获利,李晶就是其的上线,其不知道其他人的上线的情况,其知道吴莉和段某是杨薪豪拉来的下线,蒋宝忠是其们的大主任,是管理层的,负责收钱,杨某是经理,是蒋宝忠的上级,具体负责什么其不清楚的事实。9、证人向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2月,其在网上QQ聊天认识的一个叫李晶的女子介绍其来太原一起工作,来了之后蒋宝忠以购买馨姿妮化妆品的名义收了其一份钱2900元,其没有见过该产品,当时和其说的是每发展一个下线获利367.5元,下线再发展一个双倍返利,其没有发展到下线,没有获利,李晶就是其的上线,其不知道其他人的上线和下线的情况,蒋宝忠是其们的大主任,是管理层的,负责收钱,杨某是经理,是蒋宝忠的上级,具体负责什么其不清楚的事实。10、证人李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3月2日,其在网上QQ聊天认识的一个叫陈琼的女子介绍其来太原,说这边赚钱容易,来了之后其向蒋宝忠交了6份钱,每份2900元,共计17400元,蒋宝忠是以购买馨姿妮化妆品的名义向其收钱的,当时和其说的是每发展一个下线获利367.5元,下线再发展一个双倍返利,其没有发展到下线,没有获利,陈琼就是其的上线,其不知道其他人的上线和下线的情况,蒋宝忠是其们的大主任,是管理层的,负责收钱,杨某是经理,是蒋宝忠的上级,具体负责什么其不清楚的事实。11、证人钟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3月9日,其经过打工认识的朋友王华雄介绍来太原做家具,来了之后发现是做直销,蒋宝忠以办营业执照的名义向其收了一份钱2900元,什么也没有给其,当时和其说的是通过发展下线获利,其没有获利,不知道其他人发展下线的情况,蒋宝忠是其们的大主任,是管理层的,负责收钱,杨某是蒋宝忠的上级,具体负责什么其不清楚的事实。12、证人周某心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4月14日,其经过以前一起打工的朋友吴莉介绍来太原打工,来了之后才知道是做直销,其总共交了3份钱,每份2900元,共计8700元,钱交给主任了,其不知道主任叫什么,主任和其说收的钱是办营业执照用的,其没有见过产品,只知道2900元一套,当时和其说的是通过发展下线获利,其没有发展到下线,没有获利,吴莉是其的上线,其不清楚其他人的上线和下线的情况,蒋宝忠是其们的大主任,负责管理,其他的其不清楚的事实。13、证人杨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是李艳的母亲,2015年2月其女儿去广东打工,至今未回家,其联系不上李艳的事实。1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蒋某现金人民币14000元、信封两个,信封上记载的是被告人蒋某发展的下线,以及其下线发展的下线的名单;扣押被告人杨某现金人民币6900元、借条三张,借条的实质是罚款,被告人杨某管理传销组织的事实。15、辨认笔录,证实在公安机关组织下,通过对不同照片的辨认,证人赵某甲、钟某、李某、向某、方某指认出被告人杨某;证人赵某甲、钟某、李某、向某、方某、段某、赵某乙、周某心辨认出被告人蒋某;被告人杨某辨认出被告人蒋某的事实。16、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蒋某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经调查无前科劣迹的事实。17、归案证明、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杨某、蒋某于2016年5月6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经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及讯问情况的事实。18、涉案人员传销关系列图,证实了二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及发展下线的情况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蒋某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资格,按照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蒋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杨某、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没收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9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没收被告人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晓莉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人民陪审员  刘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 譞书 记 员  薛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