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是诚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州思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是诚化工有限公司,湖州思远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是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怡群,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州思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徐锦伟。申请执行人上海是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思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是诚化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州思远建材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州思远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湖州思远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湖州思远建材有限公司亦无在沪经营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州思远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明进人民陪审员 徐天云人民陪审员 XX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