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雪峰与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雪峰,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646号申请执行人唐雪峰,男,生于1971年9月2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候晓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唐雪峰与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唐雪峰给付赔偿金67584.8元及年休费1196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执行费932元。但被执行人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成都三洞桥支行中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成都三洞桥支行上的存款68722.8元扣划至安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彬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