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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士斌、郑振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士斌,郑振泽,周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978号申请执行人:徐士斌,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被执行人:郑振泽,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周艳芳,女,1965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徐士斌与被执行人郑振泽、周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3民初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士斌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振泽、周艳芳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振泽、周艳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