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潘中琏与汪继林程雪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中琏,汪继林,程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9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中琏,男,生于1933年4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潘文芳,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4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熊坤云,律师。被执行人汪继林,男,生于1976年2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程雪林,女,生于1977年4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潘中琏与被执行人汪继林、程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63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信息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学军审判员 车兴秋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谯 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