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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诉郭文君、王成砚、冯国志、姜喜欣、王世文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郭文君,王成砚,冯国志,姜喜欣,王世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3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利,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宝森,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满族,该行员工,住宝清县宝清镇建欣巷28号。被告:郭文君,男,56岁,汉族,农民,住宝清县七星泡镇凉水村。被告:王成砚,男,59岁,汉族,农民,住宝清县七星泡镇凉水村。被告:冯国志,男,41岁,汉族,农民,住宝清县七星泡镇凉水村。被告:姜喜欣,男,41岁,汉族,农民,住宝清县七星泡镇凉水村。被告:王世文,男,39岁,汉族,农民,住宝清县七星泡镇凉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诉被告郭文君、王成砚、冯国志、姜喜欣、王世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方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