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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蔡保中与李洪星、毕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保中,李洪星,毕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蔡保中,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30岁,汉族号码321302198610251618,住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李洪星,男,1968年4月3日出生,49岁,汉族号码320825196804033952,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毕翠华,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48岁,汉族号码32082519680710404X,住宿迁市宿城区。在执行蔡保中与李洪星、毕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查封被执行人李洪星名下宿迁市宿城区明珠公寓04-503室房屋,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金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耀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