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8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祥云世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祥云世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市阔博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809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祥云世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东段南侧(奥都物资商贸中心内)。法定代表人姜龙珍,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阔博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京盛南四街13号4D。法定代表人李又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北京祥云世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阔博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39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红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来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