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卜集支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卜集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867号起诉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卜集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濮集社区居委会濮集路56号。负责人:赵洲兵,支行行长。2017年6月23日,本院收到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卜集支行的起诉状。起诉人像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支付原告自2001年11月27日至给付之日贷款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3.抵押房产,拍卖或变卖我公司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01年11月27日杨古泉向我行贷款人民币20000元用于购车,约定还款日期为2002年6月27日。贷款到期后,我行信贷人员多次催收无果。截止诉讼之日,仍未归还,为保证我行信贷资金不受损失,特此诉讼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卜集支行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裁定如下:对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卜集支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先锋审 判 员 江 勇人民陪审员 姚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崇紫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