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高雁与被执行人山西佳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新华美彩印有限公司、闫荣杰、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高雁,山西佳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新华美彩印有限公司,闫荣杰,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岳高雁,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山西佳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力强。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新华美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荣杰。被执行人闫荣杰,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岳琳,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岳高雁与被执行人山西佳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新华美彩印有限公司、闫荣杰、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岳高雁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