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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庆生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生,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084号原告:刘庆生,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原告刘庆生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庆生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庆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庆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