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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169号原告:天津市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先春园世春里商C-102号。法定代表人:赵福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水游城安顺大厦四号楼5层502房间。法定代表人:彭毅敏。原告天津市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28元,减半收取12714元,由原告天津市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德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