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8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大刚、刘延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刚,刘延辉,刘彦彬,常光军,栾东宁,张晓光,邢伟刚,杜琳琳,程文龙,房庆林,金广仁,于开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47号被执行人李大刚,现羁押于鸡西监狱。被执行人刘延辉。被执行人刘彦彬。被执行人常光军。被执行人栾东宁。被执行人张晓光。被执行人邢伟刚。被执行人杜琳琳。被执行人程文龙。被执行人房庆林,公民身份号码230321198412204016男。被执行人金广仁。被执行人于开泳。被执行人李大刚、刘延辉、刘彦彬、常光军、栾东宁、张晓光、邢伟刚、杜琳琳、程文龙、房庆林、金广仁、于开泳执行回转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黑8108执4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大刚、刘延辉、刘彦彬、常光军、栾东宁、张晓光、邢伟刚、杜琳琳、程文龙、房庆林、金广仁、于开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本案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8执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偿还,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随时予以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如果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须提交异议申请书一式三份。逾期不提交,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树田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任英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兴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