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执字第1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亭飓、李永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亭飓,李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执字第169号之二申请人李亭飓,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李永波,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李亭飓与李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7日委托德州德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永波名下的位于德州市陵城区物资局开发南楼幢2号1-201室的房产(面积为158.8平方米,储藏室面积为9平方米,车库面积为1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18136号)。2017年6月22日,买受人于安林以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的价格购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永波名下的位于德州市陵城区物资局开发南楼幢2号1-201室的房产(面积为158.8平方米,储藏室面积为9平方米,车库面积为1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18136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于安林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于安林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于安林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