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6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美芳与唐志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美芳,唐志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578号原告:于美芳,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淑霞,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志伟,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崂山区苗岭路36号国发大厦A座8层。负责人:吴昊,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鹏,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美芳与被告唐志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志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美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