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与徐金华徐萌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徐金华,徐萌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安义县龙津镇。被执行人徐金华,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徐萌萌,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金华、徐萌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人民陪审员 邹盛林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