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6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臧督督与郭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督督,郭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6民初169号原告:臧督督,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仙,顺平县城关镇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茹,女,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顺平县。。原告臧督督与被告郭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臧督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臧督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滞纳金1万元;2.依法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5日,谷香霖向原告借现金1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期30天,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借款期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借款人谷香霖未偿还。借款人谷香霖与被告郭茹系夫妻,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求。被告郭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谷香霖向原告借现金1万元,借期30天,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同时约定如借款期满不能偿还本金,每天收100元滞纳金。借款人谷香霖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另查明,借款人谷香霖于2017年5月份去世,原告未申请追加借款人谷香霖的继承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主张借款人谷香霖与被告郭茹系夫妻,并出具顺平县民政局婚姻证明一份,但此证明中郭茹配偶姓名为谷海林,与借款人名称不符。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谷海林与借款人谷香霖系什么关系。本院认为,借款人谷香霖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郭茹与借款人谷香霖系夫妻,因提供的证据不能明确证实二人系夫妻关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郭茹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臧督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臧督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彭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好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