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罗某某,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民初77号原告:邱某某被告:罗某某。被告:林某某。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祥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0000元及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罗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6月3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始终推诿,至今分文未还。被告罗某某、林某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应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罗某某、林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罗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至2015年6月30日止。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罗某某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罗某某未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罗某某、林某某于2014年7月14日登记结婚,上述借贷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罗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邱某某借款70000元,邱某某向其支付了借款,罗某某向邱某某出具了借条,罗某某与邱某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已过还款期限,罗某某至今未偿还邱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对于邱某某主张罗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予以支持。邱某某还主张罗某某向其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邱某某主张林某某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上述借贷关系发生在罗某某、林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林某某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罗某某、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某某、林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邱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被告罗某某、林某某负担。该款由被告罗某某、林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至建瓯市人民法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东波代理审判员 郑寓龙人民陪审员 徐明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莉红附:本判决所依据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借贷双方即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