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鹏飞、马某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鹏飞,马某,朱世泽,朱庆生,袁淑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陈鹏飞,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被申请人马某,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申请人朱世泽,男,201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法定代理人马某,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申请人朱庆生,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申请人袁淑荣,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再审申请人陈鹏飞与被申请人马某、朱世泽、朱庆生、朱淑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鹏飞申请再审称,对于被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自始没有接到过法院的通知,不知道有这个诉讼存在,本案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因寻衅滋事被羁押后,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亦无法参加诉讼,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的起诉不属实,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综上,一审法院的审判存在错误,请求对该案件予以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启动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鹏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翠翠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