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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桃江县武潭镇三板桥福航页岩制砖厂、杨雪平与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桃江县武潭镇三板桥福航页岩制砖厂,杨雪平,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68号申请执行人桃江县武潭镇三板桥福航页岩制砖厂,住所地桃江县武潭镇。负责人杨雪平,投资人。申请执行人杨雪平,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周峰,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桃江县武潭镇三板桥福航页岩制砖厂、杨雪平与被执行人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峰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3民初21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谌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