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兵与被执行人李明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兵,李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2748号申请执行人:赵兵,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明芬,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兵与被执行人李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皖1602财保1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明芬所有的皖SX**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明芬所有的皖S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