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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兵与被执行人李明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兵,李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2748号申请执行人:赵兵,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明芬,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兵与被执行人李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皖1602财保1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明芬所有的皖SX**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明芬所有的皖S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