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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文盼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418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文盼,女,1996年3月26日出生,回族,高中毕业,无业,住襄城县。因涉嫌盗窃2017年3月2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7年4月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未检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盼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文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马文盼在许昌市魏都区怡景花城南第一栋楼西单元二楼西户被害人罗某、高某2经营的按摩店内,分别盗窃被害人罗某现金1680元,盗窃被害人高某2现金1500元。2、2017年1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马文盼在许昌市光明路西丁字路口北十米的休闲按摩店内,盗窃被害人吴某2黑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0元。综上,被告人马文盼共盗窃2次,价值418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文盼已退赔全部赃款。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文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文盼的供述,被害人吴某2、高某2、罗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吴某1、高某1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辩认笔录,被告���马文盼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到案经过,退赃手续、谅解书,被告人马文盼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文盼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文盼认罪态度好,且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文盼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 王 强人民陪审员 :菅敬华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