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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滑县新区金诚装饰门市部、时东相等与胡红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新区金诚装饰门市部,时东相,时高帅,胡红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757号原告滑县新区金诚装饰门市部。负责人:时东相。住所地:滑县新区温州商贸城*号楼*******号。原告时东相,男,1965年2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时高帅,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胡红彪,男,35岁,汉族,住滑县。原告滑县新区金诚装饰门市部、时东相、时高帅与被告胡红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滑县新区金诚装饰门市部、时东相、时高帅申请对被告胡红彪撤诉。经本院审查核实,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新区金诚装饰门市部、时东相、时高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东相、时高帅承担。审判员  崔向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