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滑县新区金诚装饰门市部、时东相等与胡红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新区金诚装饰门市部,时东相,时高帅,胡红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757号原告滑县新区金诚装饰门市部。负责人:时东相。住所地:滑县新区温州商贸城*号楼*******号。原告时东相,男,1965年2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时高帅,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胡红彪,男,35岁,汉族,住滑县。原告滑县新区金诚装饰门市部、时东相、时高帅与被告胡红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滑县新区金诚装饰门市部、时东相、时高帅申请对被告胡红彪撤诉。经本院审查核实,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新区金诚装饰门市部、时东相、时高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东相、时高帅承担。审判员 崔向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