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邹群隆、王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群隆,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邹群隆,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被执行人:王才,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申请执行人邹群隆(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王才(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铜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劳务工资185922元,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481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才的银行存款193501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先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诗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