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2017民辖终176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云秀,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炼强,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施平,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璇,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3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某甲上诉称,一、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其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xx日结婚后共同居住在广州市黄埔区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即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管辖;二、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更符合便民原则,也更有利于查明案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根据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显示:上诉人李某甲的户籍地址在xxx,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本市黄埔区的上诉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侃刘珂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