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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6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北京思库创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北京思库创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6522号原告周某1,女,1998年9月21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思库创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西B座1703。法定代表人范占英。委托代理人赵某1,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本公司员工,住本公司宿舍。原告周某1与被告北京思库创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思库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1、被告思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1诉称:原告于2016年了解到思库教育招生信息,经过和招生老师的接触,认真详细的了解了当时的思库教育。思库教育当时教学面积为1100多平方米,教学教师队伍配置齐全,拥有员工十数人。当时公司的组织结构完整,发展顺利。思库教育与学生完成保证如下:1、入学学生学习期限为五个月,在五个月之内每个月组织考核。考核不通过者免费进行一次学习,再次不通过者需要交300元重修费;2、思库教育承诺通过学习可以为学生安置就业,并且约定月薪不得低于8000元(税前);3、在学生工作后提供技术服务5年;4、基于以上保证,学生通过思库教育与思库教育合作的贷款公司(来学校考察时副校长跟我们说的是国家助学金,贷款是通过银行)办理了贷款本金20000元。并且最终需要偿还25000元(含利息和服务费)左右(贷款类型不同略有差别)。前提为在约定的岗位上工作后,按照约定进行分期还款。本人正式开始上课的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开始第一个月的培训。2017年3月初,校方老师数量锐减,辞退数名老师其中包括老师段某、刘某、曹某、赵某1等。仅仅留下两名公司股东自己上课,搬走办公室各种办公设备包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等。将教学面积从1100多平米快速压缩至300平不到,引起学员恐慌。在此过程中,校方说是与其他企业达成了一致,公司被其他机构收购,但是会如期完成教学周期任务。导致与学生矛盾如下:1、校方入学前声明每月学习结束会有测试考核,此时违约宣布没有;2、校方入学前承诺学生住校无任何费用,此时要求学生缴纳住宿费。并且只能住至5月1日,校方称因5月1日,该校办公地址租期截止到该日。学生只能自己出去租房;3、校方入学前承诺如果学生没有学会该月课程,可以免费重修。此时宣布没有这条,考虑到成本问题(甚至校长跟一些同学说想重修可以在九月份);4、大量已经结束学习的学生来到学校讨要说法,因为找不到工作。学校也没有解决就业问题;5、学生要求校方按照约定好的条款进行教学,校方态度蛮横,称你们是干什么的。我凭什么给你们解决。事情发展到3月中旬,两个股东(一人为公司法人,另外一个为股东)也不再上课,并且从公司消失,再不露面。截止到起诉之日从未见过。在矛盾期间,学生向110报警,110报警中心曾多次出警要求校方给予学生当时签订的协议,但是校方拒不执行。派出所有详细的出警记录。后来校方消失以后,学生无奈之下向昌平区政府寻求帮助,区政府矛盾调解中心给予了帮助。要求双方代表进行谈判协商解决,然而校方负责人找来老家的父亲和亲人等等,毫无诚意的来应付我们。一周过后,校方给出两个无理的解决方案,要求学生要么接受,要么就自己想办法。并声称不怕你们怎么折腾,我只有20万的注册资金,就是赔你们钱,你们这么多人一个人能分多少你们自己想。方案一:要求学生去另一家机构学习,与该机构签订协议(据我们后期了解,过去的学生跟学校签的就业协议没有给到学生手里,跟思库教育做法相同)。方案二:校方退我们3500元钱,让我们签订一份所谓的协议,从此以后和思库教育再无任何关系。鉴于以上两个方案与校方当初合同约定的内容相差甚远,我们选择不接受,并希望校方拿出诚意。然而2017年3月27日晚,房东声明该办公和住宿场地已经到期,所有学生必须强制离开这里,并且断水断电,最后更是强制搬离。无奈之下学生们只能流落街头(我们于3月28日早搬离宿舍),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就业保障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贷款培训费20000元人民币,贷款利息5993.44元、住宿费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思库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状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原告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内容,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学员不以任何形式要求退费,除非发生不可抗力的事由,现原告要求主张退学费没有任何依据。本案中合同履行完毕,原告接受我公司培训即可上岗就业,该协议没有解除条款,所以没有解除事由。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就业保障协议》约定,乙方自愿报名参加甲方PHP专业的学习,学习时间自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双方还约定,乙方须通过所选专业学院自行组织的笔试和面试才能签订就业协议和缴纳学费,乙方学满5个月课时,顺利毕业,甲方为乙方安排面试和就业有关活动,双方在协议中还对免责条款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指定的贷款机构,即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宜信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向该机构借款19800元,宜信公司将原告借款直接汇款被告账户内。协议签订后,原告开始按照被告提供的课程安排接受PHP专业的培训。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学员数量的减少,被告陆续缩小教学面积,合并班级。2017年3月,校舍出租方将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学员强行清退。事件发生后,被告因没有校舍停止了培训活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认可应当退还原告已交纳的部分住宿费500元。原告已经向宜信公司偿还至第三期贷款共计594元。上述事实,有《就业培训协议》复印件、原告与宜信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相关文件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就业培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本案中,被告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在约定的时间为原告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现由于被告原因导致校舍被出租方收回,被告亦未更换培训地点,致使教育培训活动无法开展,使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就业培训协议》无法履行,现原告要求解除该协议,本院不持异议。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就业培训协议》的内容和庭审中的陈述看,“PHP”专业包含理论学习和上机操作,学习内容具有连贯性、系统性的特点,学员在接受到完整的培训后方可掌握全部技能,达到就业条件。本案中,原告并未受到完整的培训,被告亦未安排原告面试或其他与就业有关的活动,属于对合同义务的根本违反,在被告不能证明培训内容可以拆分,独立存在的情况下,被告理应将收取原告的全部学费予以退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助学贷款利息5993.44元一节,原告系在被告安排下与宜信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原告已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向宜信公司按期还款,《就业培训》无法履行完毕的责任为被告,宜信公司已经将贷款本金给付被告,在被告拒绝退还原告助学贷款的情况下,原告仍须向宜信公司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在此情况下,利息属于原告实际损失,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助学贷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关于被告应承担原告助学贷款利息的具体金额,取决于被告履行返还义务的具体时间,因以宜信公司确定的不同还款日期一次性还款金额扣除贷款本金予以确定。关于被告辩解校舍出租方拒绝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原因是原告等学生对学校房屋进行了破坏一节,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周某1与被告北京思库创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就业保障协议书》。二、被告北京思库创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周某1学费一万九千八百元。三、被告北京思库创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周某1应当给付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利息(具体金额以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定的不同还款日期的一次性还款金额扣除贷款本金确定)。四、被告北京思库创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周某1住宿费五百元。五、驳回原告周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八元,由被告北京思库创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金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