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浩同与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同,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王浩同。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相书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浩同与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劳人仲裁字(2016)3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