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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唐九寿、石学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九寿,石学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840号申请人执行人唐九寿,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和县,住青岛人民路***号南京。被执行人:石学书,男,194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唐九寿与被执行人石学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5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学书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晓菲审 判 员  黄莹莹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曲识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