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时宝通与李伟、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宝通,李伟,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5执62号申请执行人时宝通,男,1978年5月3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明水县。被执行人李伟,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明水县组织部干部,住址明水县。被执行人王艳,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明水县第三中学教师,住址明水县。申请执行人时宝通与被执行人李伟、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院作出的(2016)黑1225民初690号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时宝通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水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5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立武审判员 王志春审判员 任立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