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4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房井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房井亮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初482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井亮,。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房井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井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雅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被告房井亮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雅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眼镜;2.被告房井亮赔偿原告雅瑞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9万元整;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雅瑞公司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雅瑞公司起诉的事实和理由:雅瑞公司依法享有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雅瑞公司生产的自主品牌“BOLON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名列前茅,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的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成为众所周知的高端眼镜品牌。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2016年5月,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房井亮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侵害雅瑞公司商标权的眼镜,雅瑞公司申请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淘宝网系淘宝公司开办。雅瑞公司认为,房井亮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雅瑞公司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雅瑞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开办者,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如所请。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为网络卖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淘宝平台仅为网络卖家提供网络交易服务,并非涉诉商品信息发布者和生产者、销售者,商品销售和发布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完成,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二、淘宝公司事前并不知晓涉案侵权信息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网络平台对交易信息没有事前审查义务,无须承担主动的监控责任。在原告起诉前,淘宝公司无从得知涉案商品的来源及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三、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并审核信息发布者的身份信息,事后已经采取了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雅瑞公司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被告房井亮未答辩。原告雅瑞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房井亮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组织各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结合各方质证意见,本院对雅瑞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013)厦鹭证内字第09767号公证书原件、证据2(2013)厦鹭证内第9768号公证书原件、证据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569号公证书原件及公证实物、证据8公证费发票原件,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2015)厦证经字第3884号公证书原件、证据5(2015)厦证经字第3885号公证书原件,经审查本院对雅瑞公司产品品牌宣传投入事实予以确认;证据6(2015)厦证经字第3883号公证书原件、证据7(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文件原件,经审查本院对“”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予以确认;以上证据本院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9151号公证书复印件,证据2(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6630号公证书,证据3卖家身份信息打印件、证据4商品下架网页截图打印件,原告雅瑞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13日,雅瑞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及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光学玻璃;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2016年5月11日,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申请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其在网上购买侵权产品、浏览、截取相关网页,并对整个网上购物操作过程进行录像及对产品的取得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当日,王守贞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淘宝网上掌柜名为“jijiwaiwai857509275”开设的“碉堡了的品牌墨镜”网店内购买太阳镜一副。购买过程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店铺显示商品名称“2016太阳镜男偏光开车驾驶司机镜墨镜女潮个性圆脸蛤蟆眼镜配近视”,售价98,已售913,评论109。网页多处有“暴龙”字样,实付98元后,形成单号为1562627954084885的订单,订单详情中显示卖家昵称“jijiwaiwai857509275”,真实姓名“房井亮”。2016年5月15日,王守贞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山东省莱芜市城区开元路北首的圆通速递营业部提取外包装完好货物一件,单号560323825409。公证员将上述货物带回公证处,在公证员监督下王守贞将货物打开,并对物品进行拍照后密封交由王守贞保管。同日,王守贞在两名公证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对上述订单进行确认收货,过程中查看了单号为1562627954084885的订单相关信息,物流信息显示运单号为560323825409,物流公司圆通速递。2016年6月13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了(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569号公证书。庭审中,本院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内含粘贴有圆通速递详情单的纸盒一个,运单号为560323825409。快递盒内有蓝色布袋、黑色盒子、黑色手提纸袋各一个。蓝色布袋中含螺丝刀、夹子各一个;黑色盒子中有眼镜盒、小票、眼镜布、说明书及测试片各一个,其中眼镜盒内有用塑料袋包裹的眼镜一副。其中手提袋、黑色盒子上面、眼镜盒上面及眼镜镜腿外侧位置均有“BOLON”标识,在眼镜腿内侧有“”标识,小票、说明书上有“BOLON”和“暴龙”标识。另查明,掌柜名为“jijiwaiwai857509275”的淘宝店铺“碉堡了的品牌墨镜”由房井亮注册经营。淘宝公司确认并提供了涉案店铺及经营者的信息。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系第3192360号“”和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在眼镜腿内侧使用的“”标识;在手提纸袋、眼镜盒、塑料袋、眼镜腿外侧等位置使用“BOLON”标识;在小票和说明书上使用“暴龙”标识;在网页中多处使用“暴龙”标识,上述标识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暴龙”标识分别与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商标、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使用的“BOLON”标识与第3192360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商标核准使用商品范围均包含眼镜,雅瑞公司确认涉案产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雅瑞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房井亮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侵犯雅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房井亮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涉案侵权链接已不存在,故雅瑞公司诉讼请求1已无事实基础,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雅瑞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品售价98元,已售913件,评论109次;2、雅瑞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并支出购物费用98元;3、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另,雅瑞公司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房井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4000元;二、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524元,被告房井亮负担1526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代大鹏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安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