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庞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某,男,1966年8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舞阳县,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3月16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漯舞检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学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驾驶豫L×××××号小型轿车,行至舞阳县城深圳路北段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庞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证言,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被告人庞某某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郭军丽审判员 刘琳飞审判员 张金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