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0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曹自德追缴违法所得、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0执17号被执行人:曹自德,男,哈尼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xx乡人民政府集镇助理员,现在建水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曹自德追缴违法所得、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5)金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曹自德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继续追缴曹自德贪污的土地出让金人民币4.595万元和挪用的土地出让金人民币65.73万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因曹自德逾期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曹自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曹自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曹自德逾期未履行,本院通过金融、林业、国土、房地产、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曹自德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曹自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提审判员 许文学审判员 刘文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红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