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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民终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明福与张子琴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福,张子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终8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福,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委托代理人:刘永辉,吉林双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子琴,女,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委托代理人:高玉平,男,1967年12月27日生,汉族,通化市东昌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通化市。上诉人王明福因与被上诉人张子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明福以被上诉人张子琴向法院出示了二张集资款收据,因此,上诉人王明福起诉本案的案由错误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和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明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王明福撤回上诉;二、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2民初1130号民事裁定书;三、准许王明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明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申洪钟审判员  黄吉国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单铄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