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涂道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涂道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503号原告: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公园路93号。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涂道成,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系东风热电厂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告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东风物业分公司”)与被告涂道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诉讼中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涂道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风物业分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物业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涂道成的起诉。审判员 桂千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