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行申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志民、王新索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志民,王新索,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申4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志民,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新索,女,194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代理人张立军(王新索之子),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法定代表人白振辉,镇长。再审申请人郭志民、王新索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行终1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志民、王新索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在本案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是“判令1.被告2015-003信息公开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重新依法答复,给原告公开真实合法合规评估报告。”一审法院不仅遗漏原告诉讼请求,且在庭审笔录中将再审申请人的诉求篡改为“确认被告做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2015-003]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再审申请人真实合法诉讼权利,公然违抗中央依法治国。二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枉法裁判。故请求:1.依法撤销两审判决;2.判决被申请人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编号2015-003信息公开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判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答复,向再审申请人公开真实合法合规的评估报告信息;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两审及再审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示范镇建设中对其房屋价值原始、合法、具有法律效力的分户评估报告,被申请人作出编号:2015-003的《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同时,安排再审申请人现场查阅了分户估价结果报告原件后为其提供了复印件。被申请人已向再审申请人公开了其所申请的信息,依法保障了再审申请人的知情权,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合法,两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被诉行政行为的编号2015-003,再审申请人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作出的编号:2015-003《信息公开答复书》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由不成立。综上,郭志民、王新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志民、王新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雅晶代理审判员 李 瑾代理审判员 张明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