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姜波与颜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波,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姜波,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颜勇,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波与被执行人颜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颜勇已履行部分,同时申请执行人姜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肖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