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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腾于斌与被执行人高秉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于斌,高秉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16号申请人腾于斌,男,汉族,现住白银市平川区乐雅璐***号。被执行人高秉笔,男,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五合乡杨寺村大草滩社农民,住该社。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腾于斌与被执行人高秉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高秉笔没有能力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人生活困难,难以维持,经院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给申请人腾于斌一次性救助41000元,申请人表示接受救助并承诺对剩余执行款自愿放弃执行申请,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二初字第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