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财保60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宁海英、张立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海英,张立霞,张志勇,张长兴,金文芝,王亮,高木军,刘春起,李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财保60034号申请人:宁海英,女,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阳信县,申请人:张立霞,女,汉族,1995年4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张志勇,男,汉族,2001年1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张长兴,男,汉族,1947年4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金文芝,女,汉族,1950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亮,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被申请人:高木军,男,汉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刘春起,男,汉族,1984年3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李明磊,男,汉族,1986年3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兴城市,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并以现金20000元、担保人张金奎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塘沽区晴景家园23号楼1902室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海英,张立霞,张志勇,张长兴,金文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担保人张金奎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家园××楼××室房产××套,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手续。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木军名下津A×××××号豪泺牌车牌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审判员 李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万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