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州福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清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福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清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563号原告:漳州福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钱隆首府6幢一层物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95932222。法定代表人:张慧。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蓓青,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系原告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江宏,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黄清香,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漳州福晟物业���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清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漳州福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许雅燕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玲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