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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7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先顺、郁正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顺,郁正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7执17号申请执行人:王先顺,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凌云县。被执行人:郁正碧,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凌云县。本院在执行王先顺与郁正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郁正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16)桂1027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郁正碧已按协议内容将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凌云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7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岑炳胜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黄成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秀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