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民委员会与曹风花、赵苏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民委员会,曹风花,赵苏晨,吴进香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997号原告: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法定代表人:赵智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振旭,男,现住莱西市,莱西市南墅司法所推荐的诉讼代理人。被告:曹风花,女,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赵苏晨,男,汉族,现住青岛市。被告:吴进香,女,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曹风花、赵苏晨、吴进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