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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民委员会与曹风花、赵苏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民委员会,曹风花,赵苏晨,吴进香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997号原告: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法定代表人:赵智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振旭,男,现住莱西市,莱西市南墅司法所推荐的诉讼代理人。被告:曹风花,女,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赵苏晨,男,汉族,现住青岛市。被告:吴进香,女,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曹风花、赵苏晨、吴进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