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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付爱存、齐候毛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爱存,齐候毛,陈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特17号申请人:付爱存,女,汉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高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住呼图壁县。申请人:齐候毛,男,汉族,1980年1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住呼图壁县。申请人:陈彬,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工人,住呼图壁县。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付爱存与齐候毛、陈彬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付爱存与齐候毛、陈彬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8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齐候毛于2017年8月20日前向申请人付爱存偿还欠款本金5500元,利息1980元,合计7480元;二、申请人陈彬对欠款本金5500元,利息1980元,合计748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人付爱存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付爱存与齐候毛、陈彬于2017年6月28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二年内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颜廷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晓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