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德明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德明,高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6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德明,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梅,北京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雨,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再审申请人任德明因与被申请人高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9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德明申请再审称,2013年12月,高雨口头向任德明借款,任德明2013年12月5日通过网银转账300万元汇入高雨账户,其中100万元为还款,200万元为借款。任德明多次催要未果,以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任德明不能提供借条、欠条等书面材料,仅能证明发生一定款项的转移,不能证明该款项的转移系基于借贷的意思表示,驳回任德明的诉求。二审审理时,高雨认可收到任德明300万元和任德明向其借款100万元的事实,并陈述扣除100万元借款,另外200万元是任德明替第三人庞利君还款,因任德明是庞利君的担保人,并认可和任德明之间除了200万元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任德明不认可200万元是替庞利君还的借款,经向庞利君核实,庞利君出示了还款银行明细,证实庞利君与高雨的债务已结清。所以不存在任德明需替庞利君还款的情况。任德明又以不当得利案由提起诉讼,要求是返还200万元,不是要求返还借款200万元,一审法院经过九个多月审理,没有查明事实,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错误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实际法律关系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任德明诉讼借贷纠纷时,法院应当申明事实,如果不认定是借贷,应申明是何种法律关系,高雨是否应该占有该笔款项,并作出公正判决。一、二审法院违背司法政策,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使任德明陷入了死循环。综上所述,特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支持任德明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任德明曾基于与本案相同的事实,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高雨,要求高雨偿还借款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一审法院已经做出生效裁定。本案审理过程中,任德明并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与高雨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任德明以其与高雨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提起的本次诉讼,系重复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任德明的起诉,于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任德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德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建玲审判员 程占胜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