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22民初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柳瑞梅与于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瑞梅,于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118号原告:柳瑞梅,女。被告:于兴华,男。原告柳瑞梅与被告于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柳瑞梅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瑞梅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瑞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柳瑞梅负担。审判员  王艳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振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