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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康士林与黄宝昌、第三人李瑞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士林,黄宝昌,李瑞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273号原告:康士林,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黄宝昌,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代理人:刘淑霞,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代理人: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瑞新,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士林与被告黄宝昌、第三人李瑞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士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立广 更多数据: